关于严格地质勘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粤地勘办[2006]26号文精神,要求各单位积极配合总工办,认真做好地质勘查项目的报告工作。凡使用了地质勘查资质、地灾资质的项目,必须填报本报表。
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及时报告两种形式,请各单位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下载地质勘查统计报表样式,及时填报,通过电子邮件( )或者复制电子文件汇交总工办。
1、地质勘查工作定期报告的范围及要求。
(1)月报范围。
所有商业性地质工作(包括矿泉水、水源地、地热勘查项目、商业性矿产勘查、储量核实等)、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等)、实验测试等项目(即按附件3、附件4、附件8表格填写)。季末、年中、年底分别以季报、半年报、年报的形式上报。
(2)季报范围。
各单位承担的计划内地质勘查工作(包括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中央财政补贴地质勘查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地方财政专项项目等)、局地质勘查专项基金和科研基金项目、环境监测等项目(即按附件1~附件8要求报送,半年报、年报与季报内容相同)。年中、年底分别以半年报、年报的形式上报。
(3)半年/年报范围。
各单位承担的所有地勘项目──即凡使用地勘、地灾资质或者使用其他有关资质承担的项目,包括水源地调查、核电站等重点项目前期选址、评估、以及其他重点项目的地灾评估、治理等均属报告范围。
(4)其他。
计划内地质勘查工作、环境监测、局地质勘查专项基金项目、局科研基金项目除按上述规定报告之外,仍须按原要求编写项目技术报告;各单位承担的大调查项目应按照大调查的格式要求编写技术报告。
2、地质勘查工作及时报告的范围及要求:
(1)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
(2)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水源地勘查项目;
(3)省、市(县)或其他单位委托的地质灾害勘查和治理工程项目;
(4)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等事件进行处置的项目;
以上各类项目在接受委托后要及时报省局地科处。
3、报送形式及时间。
为确保总工办能按时统计并上报,请各单位在次月3日前将填好的表格发送到总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