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评估项目登记表

根据 国土资源部 通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到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我院从 2006年1月1日起新开展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一律要进行备案,并将备案交总工办存档。

附: 地灾评估项目备案登记表